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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壮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址:广西横县**镇**街**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蒙某某(二人在逃)结伙,由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桂G****9),三人窜到南宁市良庆区恒大绿洲地下停车场工地盗窃电缆,当吴、蒙两人剪下约二十米的电缆后被巡查保安发现,便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某想驾车逃离时被保安拦下人赃俱获。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3.抓获经过及证人曹某某、雷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兆山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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