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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6时许,陈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域网咖大厅内盗走并排睡着的梁某某、陆某某二人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7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经评定,被盗的苹果7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310元。2019年3月24日3时许,陈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大厦*网咖内盗走熟睡的被害人邓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手机一部。2019年7月3日7时许,陈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机位盗走熟睡的被害人黄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A5手机。经评定,被盗的oppoA5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梁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侦查笔录;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接上页无正文)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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