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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毒,2020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6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林场高山肚队城治村小学林场教学点一楼走廊处,将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彭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8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自动如实供述其本案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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