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容县**镇**圩唯**超市后门门口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2020年5月26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容县**镇**圩**宾馆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80元。
三、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容县**镇**圩**医院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125男装摩托车盗走。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四、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容县**镇**圩**村路口李某某出租屋停车库,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K****9摩托车盗走。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4次,合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汉明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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