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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2月12日被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柳江区穿山镇南北街穿山养老院路口时,发现旁边巷子围墙边停放着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电动车钥匙未拔,之后陈某某趁四下无人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之后到来宾市凤凰镇将车辆出售给一名路人,获利40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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