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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4年7月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雒柳路顶呱呱幼儿园门前,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曹某某放置于此处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电动车销赃,赃款已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栋**单元**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检察官助理光静华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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