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农机业务办理处审车时,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业务时放在办公桌上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5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11时许,横县公安局民警在横县六景镇良村村委苏村抓获被告人陈镇华,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横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某家追回被盗的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后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破案后,陈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钱包、居民身份证、银行卡;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祖集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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