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至5月,被告人陈某甲采取撬门进店的手段,在港北区庆丰镇多次盗窃他人店内香烟、现金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潜入港北区**镇**村**屯**号陈某乙经营的小卖部,盗窃了真龙、玉溪等品牌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132.9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潜入港北区**镇**街**路**号周某某经营的*甲店,盗窃了真龙、玉溪等品牌香烟(总价值人民币3957.48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潜入港北区**镇石**村**屯**公路边何某某经营的*乙店,盗窃了玉溪、真龙、红双喜等品牌香烟(总价值6235.42元)以及电脑主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卷烟配送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少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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