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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702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为没钱用,而且还欠着别人的钱无钱归还,便想到以借用他人手机使用为名在支付里贷款,然后把钱转走的方法来弄钱。

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手机没有流量为由,向其女朋友梁某甲的闺蜜梁某乙提出借手机连热点外出买东西。梁某乙不知被告人陈某某的意图,便将手机借给了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就用梁某乙的手机在支付宝“安逸花”里贷款了50000元,将其中的490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然后将贷款记录删除。梁某乙发觉被盗后,马上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讨,但被告人陈某某已将钱用去无法归还,梁冬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退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梁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梁某甲证言;被害人梁某乙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手机信息及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流水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简辉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7页。

3.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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