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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9月7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赖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建德市**街道**路**号,以拉门的方式进入唐某某经营的**烟酒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香烟等物。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88元。

2、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赖某某窜至建德市**街道**村**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从周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为浙B*****别克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人赖某某、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颜妹

检察官助理:李佳梦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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