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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9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路**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23时许,在开封市龙亭区**大道***村**酒店台阶上避雨之际,伺机将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斜挎包盗走后销赃,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若干、现金110元、黄金首饰若干,玉饰品若干等财物。经开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1667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3日20时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街**网吧上网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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