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1时30分许从惠阳**走路到**村市场附近游逛寻找盗窃目标,其试探性逐一拉动路边停放车辆的车门,直至其在**市场旁一村道路边发现一辆车牌为赣BA****的金色帝豪牌轿车车窗未关,遂直接从驾驶位车窗爬进到车内,将被害人曾某某放置在副驾驶前储物格内钱包内现金2008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曾某某于当日7时38分许发现被盗并报警。办案民警于当日11时26分许在**街道办**村一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现金1834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对其盗窃2008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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