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翻墙进入成武县大田集镇陈胡同行政村陈胡同村陈某乙家中,将其家中的三张银行定期存款单及身份证盗走,遂后陈某甲至劳务市场以240元的价格雇佣刘某某冒充陈某乙,并对刘某某谎称陈某乙是自己的父亲,至田集镇农商行将其中两张存款单本金及利息共计38169.4元取出。另一张存款单及身份证又被陈某甲放回陈某乙家中。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至成武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龙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