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花园**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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