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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度假区*****项目部摆放快递的乒乓球室内,利用其身为地铁站工作人员的便利,将被害人黄某某(男,21岁)购买的两支旁氏米粹氨基酸洗面奶全职高手滋润护肤温和清洁深层清净洁面乳(一支黑色软管包装,一支黄色软管包装,两只价值49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23日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谢某某(男,32岁)购买的“么尚”牌洗发水和护发素各一瓶(两瓶价值158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9月25日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顾某某(男,31岁)购买的一双灰色的韩版百搭运动鞋(价值92.3元人民币)盗走;同日,将被害人杨某某(男,30岁)购买的“百利”牌剃须刀套装(含手动剃须刀一个,特级金刀片两盒,铂金刀片一盒,价值51.9元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物品均摆放在自己的行李箱和居住的宿舍内。涉案物品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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