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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等方法,先后6次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里面和门口盗窃作案,窃得废铁、废旧搅拌机滚筒、铁管等物品一批,累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500元。分别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方法,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里面窃得废铁、铁管一批,计重约1650斤,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里面窃得废旧搅拌机滚筒3只,计重约390斤,价值人民币300余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里面窃得废旧搅拌机滚筒4只,计重约520斤,价值人民币500余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4、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从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里面窃得废铁、铁管一批,计重约1250斤,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门口,拆卸并窃取属顾某某所有的活动板房上的铁管一批,计重约1000斤,价值人民币10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门口,再次窃取属顾某某所有的活动板房上的铁管一批,计重约800斤,价值人民币8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承担修复破坏的活动板房,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蓉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情况说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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