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2016年1月15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2016年11月9日因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诉。2019年9月16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11月2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身份不明,在逃)到永康市**镇**村**路**号,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厂门口的一辆电动车。
2.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永康市**镇**村柏**路**号,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星月神牌电动车。
3.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永康市**镇**村**小学附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
4.2019年10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永康市**区**路**号**烤肉店附近,将金某某停放的蓝白色家捷运牌电动车盗走。现该电动车已经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协查通告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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