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3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镇某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翻窗进入汉中市南郑区某镇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王某甲家中,趁天黑且王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盗取王某甲家中白色电视机顶盒一台。
2019年12月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趁天黑且王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翻窗进入王某甲家中盗取白色的电视机遥控器一个。后在现场被公安干警抓获,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后经南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套电视机顶盒(包含原装遥控器)价格为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孙某某、王某、张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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