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平舆县**镇**村委**庄,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车将汝南县新人民法院后**处建筑工地上的铁质扒钩、卡扣、铝制卡扣等装入其车上偷走,后其驾车到汝南县**镇十字街南边一个废品收购站以100多元钱出售。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471元。
2.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三轮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汝南县**医院东侧附近的柴油机水泵、电滚装入其车上偷走。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4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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