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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 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86********,汉族,中专文化, 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道**号**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 年4 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8月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沈某某用于送外卖的豪顺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 该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38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雨花台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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