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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陈某某,,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大街**桥**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街**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强制戒毒2年;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 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7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29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L形起子、手电筒、套筒等作案工具,在本市鼓楼区、秦淮区,采取破坏龙头锁、接通电源的方式窃取电动自行车4辆,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楼下,窃取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祥龙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

2019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村**号**栋楼下,窃取被害人时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箭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0元。

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营**号车棚内,窃取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箭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0元。

2019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桥**号院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新的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楼下被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所窃金箭牌(黑色踏板式,车牌号S6****)、新的牌(金色踏板式,车牌P3****)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变更措施审批表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时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395161****)现因病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陈某某无查扣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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