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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句容市******工人,住句容市****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句容市**镇**路江苏**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大门外东侧,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绿能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5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8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1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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