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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1998年9月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15时许,在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服务大厅,见被害人沈某某放置于服务大厅服务台的一只红色女式拎包,遂产生窃取之意,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该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8600元、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并藏匿于电动自行车坐垫下。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女士拎包价值人民币32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在启东市东海镇显忠村村委会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窃女士拎包的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从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调取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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