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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如东县新店镇先后盗窃3起,共计窃得人民币161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在如东县新店镇汤园粮食烘干中心附近,使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打开被害人沈某某苏F8****号轿车,在该车内窃得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5日,在如东县新店镇汤园粮食烘干中心附近,使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打开被害人沈某某苏F8****号轿车,在该车内窃得人民币310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在如东县新店镇汤园粮食烘干中心附近,使用事先偷配的车钥匙,打开被害人沈某某苏F8****号轿车,在该车内窃得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已发还被害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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