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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天宁区**会所员工,现住陕西省安康市**街**号**室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会五楼员工宿舍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裤子里的现金人民币295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手机里微信聊天信息等电子数据;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会,联系手机1772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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