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9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至张家港市**镇**村**幢**号**养生店门口,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邢某某晾晒在门口的ANTINIYA牌束裤内衣4件,总计价值人民币3146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退赔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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