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商贸城**店面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该店内衣架上的黑色oppo牌A9型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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