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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3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尚城国际一楼电梯口过道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2018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大润发超市肯德基餐厅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宝悦”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案发后被盗“宝悦”牌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辨认等笔录;

5. 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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