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尚城国际一楼电梯口过道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2018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大润发超市肯德基餐厅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宝悦”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案发后被盗“宝悦”牌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辨认等笔录;
5. 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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