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8月9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至6月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刘集中学附近、刘集镇后街等地,乘无人之际,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山地自行车等盗走,共计盗窃价值35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刘集中学南侧附近,乘无人之际,将学生刘某甲、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上海凤凰晟象牌山地自行车、一辆黑色DKALN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两辆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950元。

2.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后街宏佛堂附近,乘无人之际,将该镇居民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海宝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17元。

3. 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刘集中学东侧附近,乘无人之际,将学生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海凤凰晟象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