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太康县**寨乡**行政村**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山市**镇**路与**路路口的**门窗店一房间内,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92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志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太康县**寨乡**行政村**村,联系电话1515036****。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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