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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私人订制美发店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户。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于2018年4月26日被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镇**村**号租住地,注册了一个名为“水某某”的微信帐户,趁女友余某某熟睡之际,使用余某某的身份证对该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了余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8561000********的中国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某后于同年11月29日下午,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户自己家中,用手机登陆自己“水某某”微信帐户,通过“微信支付”功能私自对前女友被害人余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分三次将卡内人民币共6500元转到自己名为“心某某”的微信帐户,再提现至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余某某收到退赔款人民币65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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