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城南体育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陶某某轿车(苏HG****)内4条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后陈某某在和丁某某(另案处理)视频聊天中告诉丁某某城南体育场一辆汽车内放有大量香烟,并在丁某某等人到达城南体育场之后,通过视频聊天帮丁某某找到存放香烟的汽车,丁某某窃得19条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说明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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