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联合村村部西侧新农村别墅最北边一排西面最后一家的门口,以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凌某某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和古井贡白酒3瓶。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凌某某人民币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