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镇江市京口区**居**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京口区米山人家三禾茶楼门口,趁被害人华某某忘锁车之机,窃得褐色豪顺牌电动自行车1辆,车内有便携式可燃气检漏仪半导体传感器、重型管子钳等物200余件,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2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被害人华某某发现并控制。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励
检察官助理:荆 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8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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