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本市高新区**小区**幢**室秦某某家中,在秦某某卧室内窃得足金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310元)、足金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364元)、足金3D黄金碧玺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467元),在秦某某婆婆杨某某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4800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941元。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财物藏匿于本市高新区**小区**幢**号车库内。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财物并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
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22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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