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431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0年4月30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吉安县**镇**村委**村被害人王某某家。看到王某某离开,便用携带的撬棍撬开王某某家的门,进入房内盗窃,在一楼房间衣柜的衣服里盗得存折、银行卡、社保卡及一些纸后,陈某某继续前往王某某家的二楼、三楼翻找,翻找无果后,从三楼往下走到一楼的时候,被回家的王某某发现。陈某某便往后门打开门栓逃跑,王某某前往追并大喊捉贼。陈某某骑上自己的电动车继续往村外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丢弃了身上一些物品。陈某某躲在一水库旁的杂草丛中,后被赶来的王某某和村民当场抓获,现场从陈某某身上搜出曾某某的一本存折、一张银行卡、一张社保卡和两张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以及王某某的房屋登记信息复印件等物品。
案发后,被盗赃物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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