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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32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区**镇**村**坑组*号。于2015年09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9月7日因盗窃罪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08月2日因盗窃罪被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9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区**镇镇政府办事时,窜入镇政府大院老办公楼,将一楼镇政府大院电源截断,上至干部宿舍三楼,通过拿取窗户悬挂房门钥匙开门、用手撑地脚后跟蹬门等方式进入干部宿舍302、304、305、306、307、308内进行行窃,其中在307房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80余元,在308房内盗得被害人韩某黄金项链一条。经价格鉴定:该金项链价格为10001.16元。

2、2020年09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区**镇政府大院新办公楼干部宿舍五楼,在发观五楼靠右边宿舍房门未锁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该房间,窃取被害人黎某某放在该房间书桌上的蓝色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格为501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韩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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