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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 5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以翻墙入院、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沛县韩楼村被害人赵某某家,在二楼东间卧室将赵某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黄金耳钉、红玛瑙手镯、木质手串、木质葫芦等物品盗走。经沛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2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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