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4时许,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海油大街***号*****门前,被告人陈某某趁四下无人之际,将朱某某停放在此充电的两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将被盗电动自行车贩卖给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打包站内维修收售电动自行车的茜某某。2020年8月4日,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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