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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村,捕前住廊坊市**小区。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用自己手机登陆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宝借呗账户盗取1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账单、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察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十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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