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香河县**镇**街南侧**国际二楼**皮草工厂店内,在试衣的过程中趁店员不备将一件黑色V领女士貂皮大衣盗走。经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貂皮大衣价格为3167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价格认证结论书;6.发还清单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爱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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