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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海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被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其前妻齐某某租住的房子内(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在听到齐某某与一男子在卧室内说话后,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走进卧室将齐某某与张某某砍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齐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申请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张某某、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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