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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6********,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楼**村**号,住山东省曹县阎店楼镇侗桥村99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3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2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5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窗户进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农贸市场C8栋5032室王某某家中盗窃,被王振涛发现后逃跑。被告人陈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2、202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考县阳镇游荡,到兰考县阳卫生院院内,将赵卫彬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偷走。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退还赵某某。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市场价值为2610元。

3、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游玩,将杨某某放在电动车里面的苹果牌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偷走。后经物价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值为4200元。

4、2020年5月12日23时许,在马岭岗镇刘庄行政村后刘庄村“盛腾置业加工厂”员工宿舍内,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宿舍内的三星Galaxy note8手机一部、棕色钱包一个等。后被返回宿舍的王丰志当场抓获,陈某某为抗拒抓捕,与王丰志互相殴打,陈某某用脚往王某某肚子上踹了一脚,用嘴将王某某的右手手腕咬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经物价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菏泽市西城派出所牡丹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菏泽市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周某某购买洪都电动车收据、盗窃电动车监控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某购买苹果手机的发票截图、手机盒、赵某某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和这时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马岭岗派出所办案说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刑初839号判决书、兰考县中心医院体检表、入所健康健康检查表;2、证人乔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单某某、魏圣铨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牡公(刑)鉴(法损)字【2020】第0354号鉴定书、菏价认定【202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菏价认函【2020】6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菏牡价认定【2020】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兰价认字【2020】第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五份、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陈某某同步录音录像、杨某某被盗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陈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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