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陟县北郭乡小司马村被害人雒某某经营的“康缘茶楼”门口,将被害人雒某某所养的已受孕的拉布拉多犬盗走。经鉴定:该拉布拉多狗及八只幼犬的鉴定价格为37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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