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乡**村**组,住新安县**乡**村**组。洛阳**在校学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7时许,在新安县**镇**学院,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楼**宿舍内盗窃一部OPPOR15X手机和一部小米6X手机。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学院**栋宿舍楼**宿舍盗窃一部红米K20 Pro手机,进入**宿舍盗窃一部1+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共计价值4350元。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伟伟
检察官助理:陈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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