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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牛伟亚、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长垣市**办事处**小区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郭某某的号牌为豫07L****的轮式拖拉机盗走。经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式拖拉机价值29700元。

案发后,长垣市公安局将被盗轮式拖拉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轮式拖拉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长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娟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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