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3********,汉族,泰州市人,文盲,农民,住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份,至泰州市姜堰区**镇**路乘隙窃得窨井盖44块,合计价值人民币564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至泰州市姜堰区**镇**路,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铺设在路边的窨井盖6块。
2.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至泰州市姜堰区**镇**路,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铺设在路边的窨井盖38块。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施工合同协议书、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祥网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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