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5月1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乐清市磐石镇磐西村磐西城隍庙,窃取庙里功德箱内的现金600多元。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乐清市磐石镇磐西村磐西城隍庙,窃取庙里功德箱内的现金680多元。
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乐清市磐石镇磐西村磐西城隍庙,窃取庙里功德箱内现金3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双面胶;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检察官助理:王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自制双面胶壹个(暂扣押于温州物证中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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