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江滨社区门口,乘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车牌号为PY600659黑色佳运达牌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瓯南大桥下,乘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车牌号为PY121111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望雁街1号路口附近,乘四周无人之际,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车牌号为PY572756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在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黑色佳运达牌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古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