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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窜至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厂门口,窃得**厂堆放在此的不锈钢轴200余斤,后于次日中午销赃,得款人民币580元。

2.2020年8月1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窜至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厂门口,窃得**厂堆放在此的不锈钢轴200余斤,后于次日中午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

3.202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窜至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厂门口,窃得**厂堆放在此的不锈钢轴及涡轮毛坯700余斤,后于当日中午将不锈钢轴和涡轮毛坯销赃,分别得款人民币950元、700元。

4、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三轮车窜至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此的不锈钢广告钉3箱(价值人民币11850元),后于当日上午销赃,得款人民币101元。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玉环市芦浦镇工业区**公司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窃不锈钢广告钉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分别赔偿给被害人孔某某、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发还清单、发货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谅解书;

2.证人龚某某、狄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1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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